|
厦门国际信托
同亨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 明 书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XIAMEN INTERNATIONAL TRUST CO.,LTD
本说明书旨在为委托人及潜在委托人提供设立信托的必要信息,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前应详细阅读本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的内容;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信托合同所体现的内容为依据,其他形式所体现的内容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
凡取得本说明书者,需对本说明书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如因泄露信息导致信息披露人的损失,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目 录
一、 重要提示
二、 释义
三、 厦门信托基本情况
四、 信托计划名称
五、 信托计划目的及投资范围
六、 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
七、 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承担
八、 信托计划的要素
九、 信托单位认购
十、 信托单位赎回
十一、 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
十二、 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原则
十三、 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及信托计划财产净值
十四、 委托人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十五、 信托税收
十六、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十七、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十八、 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十九、 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
二十、 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摘要
二十一、 法律意见书
二十二、 信托经理履历
二十三、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股东介绍
信 托 计 划 说 明 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托"或“受托人")本着诚信、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发挥自身专业理财功能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制定了厦门信托同亨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现就拟开展的信托计划有关事宜制定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厦门信托同亨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信托计划已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备案。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顾问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本信托计划将来的业绩,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不准确也有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有投资损失的风险。投资顾问的合并、撤销、破产、人事更替均有可能给本信托计划带来损失的风险。投资顾问提取绩效费也将导致信托财产的减少,其减少的金额无法确定。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二、释义
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 指由受托人制订的厦门信托同亨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说明书: 指《厦门信托同亨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合同: 指《厦门信托同亨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信托文件: 指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保管协议、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投资顾问指定函、投资顾问合同、信托认购申请书、赎回申请书、信托认购确认书、赎回确认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委托人: 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受托人或厦门信托: 指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受益人: 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除非法律法规许可,本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本人。
信托资金: 指根据信托文件,各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及信托成立后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首次认购: 指委托人第一次认购信托单位的行为。
信托财产: 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资金: 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财产: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
信托计划利益: 指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信托利益: 指委托人在赎回信托单位或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分配后所获得的财产。
保管银行: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管协议: 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厦门信托同亨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
投资顾问: 指福建省同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顾问合同: 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厦门信托同亨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
经纪券商: 指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专户: 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信托单位: 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 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
信托单位净值: 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已扣除相关信托费用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估值日: 受他人及保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认购开放日: 开放认购信托单位的日期。
赎回开放日: 开放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
工作日: 指国家规定的工作日。
三、厦门信托基本情况
厦门信托是由原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原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合并设立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合法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股东由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比例51%)和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比例49%)组成,注册资本金8.7968亿元人民币。公司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建立了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科学、务实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完成了业务结构战略调整。厦门信托秉承“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服务宗旨,遵循积极稳健的经营原则,规范运作,审慎经营,较好地规避了市场风险。公司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信托从业人员,提供专家理财服务;多年来,在运用理财信托资金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投资者取得了良好的回报。
根据福州闽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福州闽都所(厦门)审字(2006)第NS1004号》审计报告,2005年底公司资产总额为47.31亿元,其中自有资产10.11亿元,信托财产37.20亿元,公司净资产为9.60亿元,2005年度的净利润为5856万元。根据福建闽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福建闽都厦门所(2007)审字第NS2032号》审计报告,2006年底公司资产总额为67.73亿元,其中自有资产10.72亿元,信托财产57.01亿元,公司净资产为9.50亿元,2006年度的净利润为2530万元。
四、信托计划名称
厦门信托同亨一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五、信托计划目的及投资范围
(一)信托计划目的:本信托计划通过将委托人投入的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二)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当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包括权证、指数期货、上市可转换债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并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可转债发行申购、股票增发申购、期限为7天以内的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和银行存款。
六、 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
(一) 本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A股成本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15%,但由于买入股票上涨或其它证券资产下跌导致超过比例的情形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成本金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20%,但由于买入可转债上涨或其它证券资产下跌导致超过比例的情形除外;持有权证的成本金额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5%,但由于买入权证上涨或其它证券资产下跌导致超过比例的情形除外;指数期货的投资成本金额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10%,但由于买入指数期货上涨或其它证券资产下跌导致超过比例的情形除外;
(二) 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可转债,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总额的10%;投资于可转债的成本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50%,但由于买入转债上涨或其它证券资产下跌导致超过比例的情形除外;
(三) 投资于一只基金,不得超过该基金总额的10%;
(四) 本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A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受托人管理的所有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投资信托,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最高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证券额的10%;
(五)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已上市A股的,除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20%部分可不受下述股票池限制,其余部分必须为最近一年内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机构投资评级为“中性”以上(含中性)或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投资评级为“观望”以上(含观望)的已上市A股;
(六)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ST类股票;
(七)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本信托计划持有的任一股票按收盘价计算与该股票平均买入价相比下跌超过30%的,受托人有权在下一交易日对该股票进行单方面的止损,且投资顾问自该股票被止损后一个月内不得向受托人下达任何买入该股票的投资指令;
(八)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受托人关联方发行证券品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 本信托计划任意时间点上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产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98%;
(十) 本信托计划不得负债运作。
本信托计划买卖投资品种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务。
七、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承担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的风险因素,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投资的一般风险揭示
1、 本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具有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因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而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及投资顾问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3、 如果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的全部品种,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4、 其他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皆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二)受托人及其服务机构之风险
1、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信托公司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方可经营信托业务。虽受托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无法继续经营信托业务,则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受托人一直遵循并相信将会继续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若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2、保管银行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银行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保管银行资格方可经营保管业务。虽保管银行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银行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利益,选择其他保管银行。
(2)保管银行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银行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利益,选择其他保管银行。
3、经纪券商的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虽经纪券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维持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纪券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利益,选择其他经纪券商。
(2)本信托计划经纪券商作为规范类券商,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纪券商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利益,选择其他经纪券商。
4、投资顾问风险
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书面投资建议书进行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有可能因投资顾问不准确的投资建议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三)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委托人无权要求提前赎回其信托单位
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委托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时间和金额均有一定要求,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3、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本金及收益。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四)风险承担揭示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八、信托计划的要素
(一)信托计划的相关主体
1、委托人与受益人
委托人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了信托资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必须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
本信托计划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即为受益人。
2、受托人: 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保管银行: 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厦门信托同亨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的要求,保管银行负责信托资金保管,信托资金划付,核对信托费用的计算并按受托人指令完成扣划,信托财产会计核算、估值与复核、信托计划终止的清算报告复核、信托收益分配、信托财产返还、保管报告等。
4、投资顾问: 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定,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为福建省同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亨投资”)。投资顾问按顾问合同负责就本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向受托人提供书面投资建议。
5、经纪券商: 为厦门证券有限公司。该证券经纪机构已通过了受托人依据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所进行的风险尽职调查程序。
如果由于经纪券商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责任或受托人认为经纪券商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运作需要时,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可以变更经纪券商,或若未来法令开放,可于一家以上券商开户, 则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利益,选择其他优良经纪券商开户。
受托人将定期跟踪、了解该证券经纪机构的风险变化和人员异常变动、有关部门对其采取的措施和评价、市场对该机构的评价等信息,并及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十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符合提前终止条件的情形除外。本信托计划每次存续期满,终止前三个月将召集受益人大会进行书面决议,如有代表信托资产1/2的委托人参与,且其中超过2/3(参与之委托人所代表的信托资产)同意本信托计划延续的,本信托计划可延续十年。
(三)信托单位
信托单位是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
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表明受益人拥有的信托利益在信托计划利益中的比例。信托单位份数由受托人盖章的信托认购确认书、赎回确认书和信托份数明细表确定。
委托人在加入或退出(含部分退出)本信托计划时,以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方式进行。
九、信托单位认购
(一)、信托计划的发行及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07年 月 日至2007年 月 日或其他可由受托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自行决定的日期。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的下一工作日为本信托计划成立日。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元,按面值认购。
信托合同自然人认购份数上限50份,机构投资者认购份数不限,若未来法令开放,将适用新的份数上限.以优先完成认购书面作业者,优先成为委托人;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共同决定下,本信托可拒绝委托人的全部或部分认购。
推介期结束,募集信托资金总规模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时,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成立本信托计划;若决定不成立,则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退还给委托人。若信托成立,则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在推介期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信托财产所有。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之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终止,投资顾问或其股东应持有本信托计划之份数不少于伍佰万份信托单位。
(二)信托计划推介机构
本信托计划推介机构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未来经受托人与投资顾问一致同意,本信托可聘请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本信托的推介机构。
(三) 资金要求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首次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且仍然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委托人可再次认购信托资金,再次认购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超过部分以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列入信托财产。本信托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为认购金额的1%,认购费不投入信托计划财产。
(四) 认购开放日
信托计划成立后的第一个认购开放日为本信托计划成立次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后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委托人在信托成立后对本信托计划的认购和再次认购必须在认购开放日前5个工作日向受托人进行书面预约。
(五) 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者除外);并且委托人必须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
(六)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规的规定。
委托人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信托资金完全符合其财务要求、目标和条件;b、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并且c、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委托人作出有关其进行资金信托的合法性或有关上述其它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任何关联机构。
(七) 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
(八) 信托单位的认购手续及提交的文件
1、 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若授权代理人办理,则代理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复印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经公证机关公证之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为机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可为复印件),还需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 付款
1)付款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且同名之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认购划款须于认购开放日前完成。
2)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以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支付投资者赎回款、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 名: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同亨一号)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账 号:
3、 签约
1)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首次认购时适用)。
2)委托人签署信托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首次认购时适用)。
3)委托人签署信托认购申请书一份。
4)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份。
5)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1)至3)项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之经办人签名。
6) 若为首次认购,则委托人或经授权之经办人(代理人)须持上述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其指定场所,当面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若为再次认购,则在认购开放日前5个工作日,仅须提供信托认购申请书一份,向受托人进行书面预约,并于认购开放日前将正本连同信托资金划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寄达至受托人。
4、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或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其后每次之认购开放日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5、 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1)推介期内的首次认购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
2)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内认购的信托资金,按照受托人收到认购文件且资金到账日之后最近一次认购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一次性全额用于认购信托单位。
6、 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信托资金/1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信托资金/该认购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7、 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受托人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将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并制作信托认购确认书一式两份。受托人在该认购开放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依其认购申请书上所载明之通讯地址寄送信托认购确认书正本一份。
8、 对账单
受托人于每年6月及12月之信托单位净值估值完成后10个工作日,将制作半年一次的对帐单,向委托人依其认购申请书上所载明之通讯地址寄送正本一份,以利委托人核对信托单位份数。
9、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户名必须是与委托人(受益人)同名的账户。
(1)必备证件:
①信托合同原件。
②受益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若授权代理人办理,则代理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复印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经公证机关公证之授权委托书。
③受益人为机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可为复印件),还需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办理手续
①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
②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10、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信托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至迟在信托期限届满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十、信托单位赎回
(一)赎回开放日
1、 推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的一年内为封闭期,委托人在封闭期内不得赎回该部分信托单位。
2、 在推介期以后认购的信托单位在认购到该信托单位之认购开放日起的一年内为该部分信托单位的封闭期,委托人在封闭期内不得赎回该部分信托单位。
3、 委托人只能申请赎回已超出封闭期的信托单位。
4、 本信托计划第一次赎回开放日为信托成立满一年后当季度的最后工作日,之后为每年3、6、9、12月的最后工作日,但委托人申请赎回须于相关赎回开放日一个月之前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书进行书面预约。若在该赎回开放日前1个月内提交赎回申请书的,其赎回交易将延至下一个赎回开放日进行。
(二) 持有金额要求
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所持有之已超出封闭期的信托单位,部分赎回的,赎回后委托人最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否则,委托人应全部赎回。委托人赎回全部信托单位的,自受托人完成赎回划款的当日起,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信托关系解除。委托人不愿意全部赎回的,受托人不接受赎回申请。委托人赎回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先认购的份数先赎回,后认购的份数后赎回。
(三) 信托单位的赎回费用
委托人赎回信托单位,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就赎回请求收到之时间距委托人当初之逐笔认购日未满2年(730历日)者,赎回费用将为赎回总额的1%;就赎回请求收到之时间距委托人当初之逐笔认购日满2年(730历日)与超过2年(730历日)者,赎回费用为0。
(四) 信托单位的赎回手续:
1、 填写赎回申请书一份。
2、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上述赎回申请书中签名;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赎回申请书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之经办人签名。
3、 委托人为机构,若经办人非原先认购时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之经办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则经办人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 在赎回开放日一个月之前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书进行书面预约,并于赎回开放日前将正本寄达至受托人。
(五) 信托单位的赎回审核
1、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赎回文件后并审核无误后确认其赎回开放日。
2、 受托人将赎回的信托单位换算为赎回资金(须先扣除赎回费用),并制作赎回确认书一式两份,在赎回开放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依其认购申请书上所载明之通讯地址寄送赎回确认书正本一份。
(六) 款项划拨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委托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委托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其更改应依上述第九条(八)之9款办理。
赎回并划入委托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资金 = (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该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赎回费用。
(七)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信托计划单个赎回开放日,信托单位赎回申请份数超过该相关估值日之信托单位总份数的25%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受托人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本信托计划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受托人在当日接收赎回比例高于本信托计划总份数的25%的前提下,可以对超过25%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委托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信托单位份数占当日申请赎回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委托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数;受托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赎回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赎回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本条第(二)款最低持有金额要求的限制。
十一、信托计划财产的投资管理
本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共同完成。各方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本信托计划下的说明书、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其中保管银行的职责仅限于《厦门信托同亨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各项职责,保管银行对本信托计划的设立、成立、管理模式及收益损失情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投资顾问按顾问合同,就本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向受托人提供符合本信托计划之说明书、信托合同与其他适用规定所要求之书面投资建议。受托人收到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后,原则上按照该投资建议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果受托人认为投资顾问提交的投资建议不合理或不适用,受托人可不予执行,但受托人须事前书面通知投资顾问,并列明拒绝该投资建议的理由。在收到本信托计划委托人符合本信托文件约定的赎回申请后,投资顾问必须确保与该赎回申请相对应的赎回开放日前10个工作日信托计划财产有足够的现金应对委托人的赎回,否则受托人有权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第二个交易日单方面变现信托财产,直至满足赎回要求为止。在遇有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托终止情形出现时,投资顾问在本信托终止七个工作日之前未下达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指令的,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前七个工作日内单方面将信托财产全部变现。除前述情形外受托人不得执行任何非投资顾问提交的投资建议。
十二、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原则
1、 受托人必须为信托计划资金开设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2、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资金投资运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资金账户,以及开立基金账户和其它必要的账户。
3、 信托计划财产单独记账。
4、 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5、 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按照其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所占比例,以及信托计划的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十三、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及信托计划财产净值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1、 设立费用;
2、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3、 保管银行的保管费;
4、 投资顾问费;
5、 办理信托专用账户开户、查询及账户维护等相关费用;
6、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交易费用和汇划费用;
7、 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8、 委托人对帐单、确认书等相关文件之寄送、传真费用;
9、 信息披露费用;
10、 律师费 、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11、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2、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的计算和提取
本信托计划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于费用发生日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提取并支付,列入当期费用,按公平合理会计原则入账,当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计算结果已扣除该日发生的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受偿。
1、受托人信托报酬的计算和提取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报酬。受托人信托报酬根据估值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每月收取一次。受托人信托报酬分为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
固定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以估值日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础,按照1%的年费率,计算该估值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
每一估值日应计提的固定信托报酬=(该估值日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1%)÷365×(本估值日与前一估值日间之实际天数)。
浮动信托报酬根据投资绩效提取,计算公式如下:
(A-B)×C×3%
在上述公式内:
A = 该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已扣除先前估值日之浮动信托报酬及先前与本次之其他信托费用,但不含本次估值日之浮动信托报酬)
B = 本信托单位净值在过去十二个估值日中(信托成立未满一年,则以本信托成立日至本次估值日计算)最高的信托单位净值(已扣除先前其估值日计算出之浮动投资顾问费及其他信托费用);当计算第一次浮动信托报酬,B等于每信托单位发行价格。
C = 已发行流通在外之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包含本次估值日新认购或赎回之份数
如果上述计算为负或者为零,则浮动信托报酬为零。
固定及浮动信托报酬之提取为每个估值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
每个估值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
2、保管银行保管费的计算和提取
保管银行按保管协议约定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保管银行保管费根据估值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每月计提一次。保管费的计算方法为以估值日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础,按照0.2%的年费率,计算该估值日应计提的保管费。
每一估值日应计提的保管费=该估值日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0.2%÷365×(本估值日与前一估值日间之实际天数)。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并支付给保管银行。最后一期保管费支付日期为信托计划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因故延期时,保管费按信托实际存续期间计算。
3、投资顾问费的计算和提取
投资顾问为本信托提供投资建议,收取投资顾问费。投资顾问费分为固定投资顾问费和浮动投资顾问费。
(1) 固定投资顾问费根据估值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每月计提一次。固定投资顾问费的计算方法为以估值日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基础,按照0.3%的年费率,计算该估值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
每一估值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该估值日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0.3%÷365×(本估值日与前一估值日间之实际天数)。
投资顾问有权决定是否放弃其全部或部份固定投资顾问费,并将该放弃部份,投入信托财产,或向下调整固定投资顾问费;亦或回调,但回调以不超过原始固定投资顾问费即年1%为上限。
(2) 浮动投资顾问费根据投资绩效提取。计算公式如下:
(A-B)×C×17%
在上述公式内:
A = 该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已扣除先前估值日之浮动投资顾问费及先前与本次之其他信托费用,但不含本次估值日之浮动投资顾问费)
B = 本信托单位净值在过去十二个估值日中(信托成立未满一年,则以本信托成立日至本次估值日计算)最高的信托单位净值(已扣除先前其估值日计算出之浮动投资顾问费及其他信托费用);当计算第一次浮动投资顾问费,B等于每信托单位发行价格。
C = 已发行流通在外之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包含本次估值日新认购或赎回之份数
如果上述计算为负或者为零,则浮动投资顾问费为零。
固定及浮动投资顾问费之提取为每个估值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并支付给投资顾问。
4、设立费用
设立本信托计划的费用约为人民币50,000元左右,包括律师费及其它受托人为设立本信托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其实际费用应由本信托计划在成立日起12个月摊提完毕。
(三)信托单位净值及计算
1、 信托计划成立后的第一个估值日为本信托计划成立次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后为每月的最后工作日。
2、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应付信托报酬-应付保管费-应付固定投资顾问费-应付浮动投资顾问费-相关律师费等其他与本信托计划运作相关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6位,小数点后第7位四舍五入。)
3、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时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时无交易的,以该估值日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的计算。如果交易所已经进行了除权处理,于除权日当日计入净值。
(3)首次发行的证券若未上市,按成本计价。
(4)银行存款以估值日应计的本金和利息计算。
(5)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应收股利等应收款以估值日实际应收金额计算。
(6)应付证券交易清算款(除应付信托报酬、应付保管费、应付投资顾问费以外的应付款)等应付款以估值日实际应付金额作为扣除项计算。
(7)未上市的权证,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价格估算其公允价值。
(8)未上市交易债券按购入成本加持有期利息计算,上市交易债券按证券交易所收盘价净价加持有期利息计算。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计算。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0)开放式基金以估值基准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净值计算。
(11)货币市场基金以估值基准日确认的基金份额和到账的现金红利计算。
4、信托单位净值的披露
每个估值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分别在受托人的网站www.xmitic.com 和受托人营业场所上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5、信托单位净值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信托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不可抗力因素而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受托人无法准确评估信托单位净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信托单位净值差错的处理
受托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信托单位净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现差错时,受托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受托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信托单位净值错误,受托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受托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委托人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一)信托计划资金收益来源
1、证券红利或利息
2、证券买卖差价
3、银行存款利息与逆回购收益
4、其它
(二)信托利益的计算
本信托计划在信托终止时分配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终止时,委托人根据其持有的信托单位获取信托利益,受托人按如下方式计算信托利益:
委托人信托利益 = 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终止时信托单位净值
(三)信托利益分配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满终止清算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前款的计算结果向委托人分配信托利益。
(四)信托财产清算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十五、信托税收
本信托计划及本信托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若将来国家出台有关信托的税法或政策规定受托人代扣代缴信托收益税收的,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六、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书面的形式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以及受托人网址(www.xmitic.com)向委托人与受益人公告。
(二)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是否设立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设立的合同数与信托资金总额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对于受托人关联人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情况应当在披露中予以专项说明。
(三)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周在受托人网址(www.xmitic.com)向委托人与受益人公告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单位净值,受托人并每月制作资金管理的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披露。
(四)本信托计划发生本说明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导致信托需要终止的,受托人将在宣布本信托计划终止前七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以及受托人网址(www.xmitic.com)向委托人与受益人公告,并向委托人依其认购申请书上所载明之通讯地址寄送信托终止公告,即视为通知全体委托人。
(五)信托计划终止且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低于0.8的,受托人将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对信托财产清算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以及受托人网址(www.xmitic.com)上向委托人与受益人公告。
(六)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以书面的形式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以及受托人网址(www.xmitic.com)向委托人公告。
(七)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应在知道该事项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以及受托人网址(www.xmitic.com)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在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八)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投资顾问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固定投资顾问费或回调其固定投资顾问费的,受托人应在收到投资顾问通知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以及受托人网址(www.xmitic.com)向委托人与受益人公告。
(九)其它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十七、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一)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二)如本信托计划中发生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手续。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合法的继承法律文件正本。
十八、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本信托计划终止:
1、 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2、 受托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丧失信托业务资格;
3、 投资顾问因合并、解散、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投资顾问职责;
4、 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5、 本信托计划的所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终止本信托计划;
6、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连续3个月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7、 全体委托人申请全部赎回信托单位;
8、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终止;
9、 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就本信托计划签署的投资顾问合同因任何原因被终止或被有关适用法认定为无效;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二)、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具体从事下列工作:
1、 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2、 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处置和确认;
3、 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三)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10个工作日内,对信托财产清算,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在清算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以书面的形式在受托人营业场所以及受托人网址(www.xmitic.com)向委托人公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本信托计划在清算分配期间的利息归受托人所有。
(四)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计划终止,信托计划财产按本信托说明书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归属受益人。
(五)信托期满信托财产的取回
1、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委托人。
2、信托终止10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受托人在清算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计划单位的份数乘以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的金额划入委托人信托利益账户,由此委托人与受托人基于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关系自动解除。
3、 至本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投资证券遇交易所停牌或其他原因不能交易而导致无法变现的,由受托人统一代为管理,直至变现后再通知委托人办理结算手续。
(六)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计划单位的份数,进行清算程序时,不受持有一年内为封闭期之限制,亦无须支付相对应之赎回费用。
十九、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
本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约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委托人将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之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一部分内容,除非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有此要求。
二十、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摘要
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是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内容进行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设立本信托计划的目的;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及营业场所;信托资金币种及认购金额;信托计划规模及期限;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办法;信托利益的计算、交付时间和方法;信托财产税费承担、信托费用核算及支付办法;受托人信托报酬计算及支付;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及分配;信托当事人权力义务;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新受托人选任;风险揭示;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办法等方面。
二十一、法律意见书(详见备查材料)
二十二、信托经理履历
1、 曾强,男,35岁,厦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长期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有较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对信托业务有一定的研究,熟悉信托业务的操作流程,具备较强的信托业务运作、管理能力。
2、 吴惠琴,女,42岁,财政金融专业,本科学历,经济师,长期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熟悉信托业务操作流程,具备较强责任心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管理能力。
二十三、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股东介绍
(一)、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系厦门市政府所属国有投资型企业集团,成立于1980年12月,注册资本为23亿元人民币。二十多年来,建发集团伴随着经济特区的发展而壮大,目前年营业收入已超过230亿元人民币,位列2005年中国企业500强第136名、中国服务业500强第61名、综合类内外贸易批发业零售业第5名、2005年度福建省企业集团100强和集团资产100强首位。建发集团现控股两家上市公司、两家厦门著名的房地产公司和厦门唯一的信托公司,以及五星级悦华酒店、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和其他控、参股企业共40多家,主要业务包括贸易及物流、房地产开发、旅游酒店等。
(二)、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厦门市兴业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进行资产重组,于2004年9月将厦门市兴业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更名而成立的。目前,公司总资产达74.5亿元,净资产为31.32亿元,下属全资、控股及参股公司约30家。公司主营业务范围是受政府委托对厦门市港口、兴业运输、电子信息及相关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运营管理以及从事国际国内集装箱及散杂货装卸、仓储、港口工程开发建设、海上油污、水回收处理、环境监测等业务。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正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向着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信息畅通、安全高效、服务优质的现代化大型港口、兴业运输企业集团迈进,为把厦门建设成为海峡西岸经济中心城市和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做出贡献。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备查材料:
1、《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3、同亨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
4、投资顾问合同
5、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尽职调查报告
6、法律意见书
7、厦门信托营业执照
8、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